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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6號
原      告  謝文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1月2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9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