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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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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3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00號
原      告  樂高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彥勳  
被      告  李冠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