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8號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萬梅建設有限公司間
拆屋還地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所為113年度訴字第18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經核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85,9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
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