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號
原 告 張棋鈞
沈國強
劉庭佑
趙于寬
郭承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解鎖遊戲帳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3項、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被告為外國法人
,其在臺分公司所在地位於臺北市信義區,且
兩造訂立之會員系統服務合約第24條亦約定:「因本服務合約涉及的一切爭訟,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被告公司登記基本資料、Garena傳說對決會員系統服務合約為憑,依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前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