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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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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鉅祥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玶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莉欣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參萬壹仟貳佰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上訴人未為繳納,茲依首開規定,命上訴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