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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4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13號
原 告 大筑建設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洪俊明
訴 訟 代理人
鄭勵堅
律師
李佳玲律師
張
乃
其律師
被 告
王子銘即王效忠之
繼承
人
被告兼上一人
訴 訟 代理人 王子典即王效忠之
繼承人
被 告 鄭武鐘
鄭武枝
鄭張新欉
鄭佳蕙
鄭功聖
被 告 創易建設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江鳳珠
上列
當事人
間確認
債權
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哲瑜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