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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4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35號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      告  錢軒宇  



            錢威宇  
            周美容  
            邱李玉里
            邱明熙  

            徐双城  
            羅木通  
            宋羅月桃
            邱信銘  

            蕭彩樓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捌拾壹萬肆仟貳佰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裁判費新臺幣伍萬伍仟伍佰參拾玖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因債權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亦有明文。復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另按訴請確認抵押權、抵押債權不存在及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均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所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者(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37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
二、經查
 ㈠原告訴之聲明為:1.被告錢軒宇應將附表一、抵押權一之設定登記予以塗銷。2.被告錢威宇應將附表一、抵押權二之設定登記予以塗銷。3.被告周美容應將附表一、抵押權三之設定登記予以塗銷。4.被告邱李玉里應將附表二、抵押權一之設定登記予以塗銷。5.被告邱明熙應將附表三、抵押權一之設定登記予以塗銷。6.被告徐双城應將附表三、抵押權二之設定登記予以塗銷。7.被告羅木通、宋羅月桃應將附表三、抵押權三之設定登記予以塗銷。8.被告邱信銘應將附表三、抵押權四之設定登記予以塗銷。9.被告蕭彩樓應將附表三、抵押權五之設定登記予以塗銷。原告訴請塗銷抵押權登記,核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計算價額。原告主張應以其對被代位人即債務人之債權額計算價額云云,應無可採。
 ㈡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抵押權所供擔保土地之地號、面積、公告現值、價額均如附表四編號1至10所示,經與所擔保之債權額比較後,除如附表四編號6所示之部分,應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外,其餘均應以供擔保之物之價額為準,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四編號1至10之「訴訟標的價額」欄所示,且屬數項標的,應合併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核定為8,814,200元(計算式:2,169,500+2,169,500+1,157,400+513,800+221,200+200,000+233,800+233,800+515,200+1,400,000=8,814,2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31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32,779元,尚餘55,539元(計算式:88,318-32,779=55,539)未據繳納,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正。定期命原告依主文第2項所示內容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附表一:

抵押權一
抵押權二
抵押權三
登記日期
92年6月9日
92年6月9日
95年5月15日
登記原因
設定
設定
設定
收件字號
東地字
第090980號
東地字
第090980號
東地字
第088820號
權利人
錢軒宇
錢威宇
周美容
擔保債權總金額
最高限額
12,000,000元
(債權額比例1/2)
最高限額
12,000,000元
(債權額比例1/2)
最高限額
10,000,000元
存續期間
不定期限
不定期限
不定期限
債務人
羅豐寧
羅豐寧
羅豐寧
標的登記次序/地號
0003/新竹縣○○鄉○○段00000地號
0003/新竹縣○○鄉○○段00000地號
0006/新竹縣○○鄉○○段000地號
附表二:

抵押權一
登記日期
86年12月2日
登記原因
設定
收件字號
東登字
第019695號
權利人
邱李玉里
擔保債權總金額
最高限額
5,000,000元
存續期間
不定期限
債務人
黃月蘭
標的登記次序/地號
0002/新竹縣○○鄉○○段000地號
附表三:

抵押權一
抵押權二
抵押權三
抵押權四
抵押權五
登記日期
88年9月22日
84年5月13日
88年8月16日
88年8月16日
88年8月16日
95年11月17日
登記原因
設定
設定
設定
設定
設定
設定
收件字號
東地字
第210760號
東登字
第007173號
東地字
第177590號
東地字
第177590號
東地字
第177600號
東地字
第216030號
權利人
邱明熙
徐双城
羅木通
宋羅月桃
邱信銘
蕭彩樓
擔保債權總金額
最高限額
5,000,000元
最高限額
200,000元
最高限額
2,000,000元
(債權額比例1/2)
最高限額
2,000,000元
(債權額比例1/2)
最高限額
1,000,000元
最高限額
2,000,000元
存續期間
不定期限
不定期限
不定期限
不定期限
不定期限
不定期限
債務人
羅正華
羅正華
羅正華
羅正華
羅正華
羅正華
標的登記次序/地號
0003/新竹縣○○鄉○○段000地號
0002/新竹縣○○鄉○○段000地號
0002/新竹縣○○鄉○○段000地號
0002/新竹縣○○鄉○○段000地號
0002/新竹縣○○鄉○○段000地號
0006/新竹縣○○鄉○○段000地號
共同擔保地號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
新竹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新竹縣○○鄉○○段000○000地號
新竹縣○○鄉○○段000○000地號

新竹縣○○鄉○○段00000地號
附表四:
編號
抵押權
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
(元/平方公尺)
價額(面積*公告現值)
所擔保之債權額
訴訟標的價額
1
附表一
抵押權一
新竹縣○○鄉○○段00000地號
21,695
100
2,169,500元
6,000,000元(計算式:12,000,000*1/2=6,000,000)
2,169,500元
2
附表一
抵押權二
新竹縣○○鄉○○段00000地號
21,695
100
2,169,500元
6,000,000元(計算式:12,000,000*1/2=6,000,000)
2,169,500元
3
附表一
抵押權三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
12,860
90
1,157,400元
10,000,000元
1,157,400元
4
附表二
抵押權一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
3,670
140
513,800元
2,169,500元
513,800元
5
附表三
抵押權一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
1,580
140
221,200元
5,000,000元
221,200元
6
附表三
抵押權二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
1,670
140
233,800元
200,000元
200,000元
7
附表三
抵押權三
(羅木通)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
1,670
140
233,800元
1,000,000元(計算式:2,000,000*1/2=1,000,000)
233,800元
8
附表三
抵押權三
(宋羅月桃)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
1,670
140
233,800元
1,000,000元(計算式:2,000,000*1/2=1,000,000)
233,800元
9
附表三
抵押權四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
3,680
140
515,200元
1,000,000元
515,200元
10
附表三
抵押權五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
10,000
140
1,400,000元
2,000,000元
1,4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