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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4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35號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訴訟代理人  周明嘉  
            史文孝  
被      告  周美容  
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律師
複  代理人  詹傑麟律師
被      告  邱李玉里
訴訟代理人  張秀菊律師
被      告  邱明熙  

            宋羅月桃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羅木通  
被      告  邱信銘  

            蕭彩樓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徐豪鍵律師
受  告知人  羅豐寧(兼黃月蘭之繼承人)

            羅豐仁(即黃月蘭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被告邱明熙、邱信銘未到庭,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有再開辯論之必要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郁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