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435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35號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史文孝 被 告 周美容 複 代理人 詹傑麟律師 被 告 邱李玉里 訴訟代理人 張秀菊律師 被 告 邱明熙
宋羅月桃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羅木通 被 告 邱信銘
蕭彩樓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徐豪鍵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塗銷 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 宣判, 惟被告邱明熙、邱信銘 未到庭,原告未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