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49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一六九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大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