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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4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9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怡均  
被      告  一六九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大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漏附附表,應更正補附如附件所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