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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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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5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63號
原      告  伍淑美  

訴訟代理人  楊惠琪律師
複代理人    劉映廷律師
被      告  徐維韓  


被      告  郭育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