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589號
原 告 龍國建設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恩銘間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部分
裁判費。查
本件聲明第一項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500,000元;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60,000元,合計新臺幣29,26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9,48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臺幣8,26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261,2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