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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5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97號
原      告  張意珠  
訴訟代理人  林殷竹律師
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楊人仰  
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李嘉榮」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法定代理人楊人仰」。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