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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6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8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周怡穎 
被      告  陳柏諺即柏立企業社

            張然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