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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7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6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林義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6,0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之500元,應再補繳5,670元,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5月27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3年5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