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76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與
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6,0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之500元,應再補繳5,670元,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5月27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3年5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