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812號
原 告 章學中
被 告 萬達科技顧問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為何、請求判決之聲明(僅以若干元表示)?使本院無從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月7月2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查報及補正具體請求
被告給付之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7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