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824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7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