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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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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護字第 2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新竹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郭臣遠   
代  理  人  林彥宇   
相  對  人  ○○○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自民國一一三年九月十九日三時起由聲請人延長安置參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