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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護字第 2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新竹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蔡文曼  
相  對  人  陳○彬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蘇○妮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關  係  人  陳○豪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