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護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新竹市政府
代 理 人 林彥宇
相對人○○○自民國000年00月00日0時起,由
聲請人延長安置叁個月。
理 由
一、
按兒童及少年未受
適當之
養育或照顧,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又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
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