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國字第2號
原 告 游秀雲
兼 上一人
被 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梁玉芬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1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分別於民國113年7月12日、同年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