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1號
原 告 鄭文軒
上一人之
被 告 林鄭麗香
鄭文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等事件,原告
聲請裁定更正,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
正本第15頁關於附表一編號6之「原告主張分割方法」、「本院認定分割方法」欄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一編號6之「原告主張分割方法」、「本院認定分割方法」之記載。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緣就本件判決書,發現附表一內編號6之「原告主張分割方法」欄與原協議書內容不一樣,
爰請求更正為「由原告取得100分之99,由鄭曾桃取得100分之1」,才會跟原協議書分割內容相同,茲「本院認定分割方法」欄之記載應隨之更正等語。
二、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
前揭規定於
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三、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依113年12月30日發布、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抗告
裁判費提高為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附表一:被
繼承人鄭南宗之
不動產遺產及履行
協議分割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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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由 被告鄭文池取得100分之99,由鄭曾桃取得100分之1 | 其中權利範圍100分之99由被告鄭文池取得,其中權利範圍100分之1由兩造共同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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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由原告取得100分之99,由鄭曾桃取得100分之1 | 其中權利範圍100分之99由原告取得,其中權利範圍100分之1由兩造共同取得。 |
| 門牌號碼新竹縣○○市○○里0鄰○○○街000號房屋 | | 由原告取得100分之99,由鄭曾桃取得100分之1 | 其中權利範圍100分之99由原告取得,其中權利範圍100分之1由兩造共同取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