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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郭美芬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洪謝桂姬 住○○市○區○○街000號 上列
當事人
間
所有權
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
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456,9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