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18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區○○路00號
被 告 李家豪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兩造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
聲請本院依
督促程序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
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嗣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 月23日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83,462元,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
可憑,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