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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8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區○○路00號
訴訟代理人  廖宏武 
被      告  李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 月23日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83,462元,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