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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2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晉陞太空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家太空中心(改制前: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太空中心)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柒拾陸萬玖仟壹佰壹拾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54,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9,110元,上訴人未為繳納,茲依首開規定,命上訴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