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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5號
上  訴  人  黃宜婕  



上 訴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7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