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56號
原 告 經聯興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王昱舜即王文焜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部分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90,504元(含1.聲明第一項前段請求給付13,200,000元,及2.同項後段民國98年4月8日起至起訴之前一日即民國113年4月1日止之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9,890,50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5,2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28,160元,尚須補繳87,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