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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協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9號
原      告  欣銳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柏綸 
被      告  龔至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支付命令異議視為起訴時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3月14日以113年度補字第269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法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