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59號
原 告 欣銳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龔至恩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支付命令異議視為起訴時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3月14日以113年度補字第269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繳,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法庭 法 官 張百見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