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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107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7號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7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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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