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1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黃享渝即廣銓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6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姑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1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民國)
(新臺幣)


001
廣銓工程行黃享渝
高雄銀行新竹分行
112年5月15日
9,450元
BM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