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48號
上 一 人
代 理 人 李倢瑜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
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95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
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9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6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