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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15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艾盟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靖倫 
訴訟代理人  周佩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二、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3月1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理  由
一、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3年3月13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
三、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13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5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竹北高爾夫有限公司曾國錩
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竹北分社
112年6月30日
143,263元
L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