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蔡慧鈴 住○○○○○區○○里0鄰○○路○段 00號
代 理 人 蘇進成
主 文
翊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翊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
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67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
證券無效。
理 由
一、
查附表所載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67號公示催告在案。二、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