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7號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90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9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13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