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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18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台灣威林鎔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井雄介
訴訟代理人  黃淑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本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本票,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5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185號
編號
發票人
金額
發票日
期日
本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協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7,885元
113年2月21日
113年3月25日
C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