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號
兼 法 定
亞崴機電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亞崴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7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7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