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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20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台灣微創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晃千
代  理  人  楊淑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六家庄分行周惠芳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六家庄分行
民國113年1月4日
20萬元
BL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