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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20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台灣微創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梁晃千
代 理 人 楊淑怡
上列
聲請人
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
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5號
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
,已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屆滿,
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六家庄分行周惠芳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六家庄分行
民國113年1月4日
20萬元
BL0000000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