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倍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
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7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姑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
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4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韋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