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22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琪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琪恩  

訴訟代理人  黃振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加爾發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加爾發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9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9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24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