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4號
邱雅莘即邱文信之繼承人
上三人共同
代 理 人 邱雅暄即邱文信之繼承人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
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3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