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劉曉雲
富鼎先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富鼎先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0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0號
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2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