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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24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頤康醫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娟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編號1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編號1所示之支票乙紙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14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7月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14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0月2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頤康醫材有限公司張淑娟
台新商業銀行成功分行
113年5月31日
19,032元
NB30086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