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頤康醫材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請求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編號1所示之支票乙紙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14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7月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14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0月2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