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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24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廣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詩唐  
代  理  人  林梅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13年度司催字第1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24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廣生科技有限公司傅詩唐
土地銀行新工分行
113年5月31日
31,916元
SCAA8125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