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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26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麒聖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麒聖  
訴訟代理人  郭孟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7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6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晉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銀行竹北分行
113年3月20日
143,850元
AQ6656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