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李美珍  
            陳文鋒  
上列
聲請人請求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
本票無效。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票,該紙本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6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8月1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本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本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1月13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