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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27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李美珍  
            陳文鋒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票,該紙本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6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8月1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本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本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1月13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金額
發票日
期日
本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格聖五金有限公司、黃政夫、黃邱秀蓮
10,000,000元
89年10月25日
未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