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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27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李仲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7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1
常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