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8號
聲 請 人 晶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羅文業
上列
聲請人請求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編號1所示之支票
乙紙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29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
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29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月23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