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呂智峯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16號
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
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14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