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5號
聲 請 人 羅婷貞
主 文
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11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11號
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6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哲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