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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號
聲  請  人  蔡宗旻即宥鑫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6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6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票日(民國)
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001
志仁營造有限公司
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延平分社
112年6月10日
162,820元
D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