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號
聲 請 人 蔡宗旻即宥鑫企業社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事 實
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
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64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6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