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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8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吳家和即固記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8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8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3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8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東方郡建設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東門分行
112年7月21日
1,068,350元
QA0000000